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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清洁替代与节能改造补贴标准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响了燃煤锅炉清洁替代与节能改造的第一枪。

  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

  今年距离上述规划目标的完成时间节点还剩一年时间,为推动目标实现,近几年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支持政策,本文汇总了目前执行中的燃煤锅炉清洁替代最新政策及补贴标准。

  一、国家层面政策

  1、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等

  相关内容:

  1)“2+26”重点城市:到2021年城市城区全部实现清洁取暖,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县城和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

  2)其它地区:2021年,城市城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县城和城乡结合部2021年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

  注:从各地最新政策来看,目前该计划所设定的目标多地区已提前实现。

  2、《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18年7月

  发布单位:国务院

  相关内容: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

  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

  相关内容:

  1)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对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2)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2019年12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4、《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

  相关内容:

  1)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低效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对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2)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2019年12月底前,上海、江苏行政区域内和浙江、安徽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基本完成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

  5、《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

  相关内容: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

  2)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2019年12月底前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基本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

  二、地方相关政策

  1、北京市:

  《〈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经一〔2014〕1447号)

  补助范围:凡在本市十个远郊区、县境内,实施各类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低氮燃烧等节能减排技术的项目实施单位,均可获得专项资金补助。

  补助标准:远郊区、县地域内各企事业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将原单台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改造5.5万元/蒸吨、20蒸吨及以上10万元/蒸吨的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13万元/蒸吨标准给予补助,不再采取差别补助标准。

  市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按照每蒸吨2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市财政根据实际工程经费需求预拨70%,待项目完工后,按照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河北省:

  1)《河北省省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7年7月(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相关内容: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

  2)沧州市《关于锅炉达标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发布时间:2019年4月

  相关内容:2020年底前,全市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实现全市范围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无煤化”。保留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执行特别排放标准要求(烟尘≤30mg/m3、SO2≤200mg/m3、NOx≤200mg/m3)。

  3、河南省:

  1)《河南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时间:2017年6月

  相关内容: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对1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达标改造或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2)《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时间:2018年2月

  相关内容: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省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年底前,基本淘汰省辖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

  4、山东省:

  《关于调整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时间:2019年12月

  相关内容:2020年底前,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用电继续按照《关于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鲁经信电力〔2017〕421号)政策执行。延长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至2023年,其中,2021-2023年分别按照鲁经信电力〔2017〕421号规定标准的70%、60%和50%执行,到期自动停止。

  5、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发布时间:2018年11月

  相关内容: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行动。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淘汰范围。

  2020年底前,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具备条件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哈尔滨市2019-2021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发布时间:2019年12月

  相关内容:1)将加快推进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接合部既有热电联产机组和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1年,全市城区、县城和城乡接合部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网或替代,新增清洁燃煤取暖面积力争达到2.5亿平方米以上。

  2)加快淘汰新区2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户用小煤炉,发展燃气壁挂炉,逐步以天然气供暖为主;实施“天然气管网全覆盖计划”,天然气管网建设与新区开发同步推进,尽快实现新区天然气管网全覆盖。

  6、浙江省:

  1)《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发布时间:2018年9月

  相关内容: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35蒸吨/小时及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发布时间:2019年11月

  相关内容: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加快供热管网建设,为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提供保障。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

  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2020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7、四川省:

  1)《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发布时间:2019年1月

  相关内容: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成都平原地区鼓励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煤改电等电能替代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年5月

  相关内容:

  1)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建电锅炉和改造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电能替代等项目输配电价按藏区留存电量单一制输配电价执行。

  2)对上述新建电锅炉和改造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电能替代的增量电量,在国家未进一步明确之前,暂缓征收各种基金及附加。

  8、福建省:

  《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发布时间:2018年11月

  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鼓励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9、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发布时间:2018年8月

  相关内容: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量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