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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前,天津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2020年11月1日起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10/35/50的超低排放限值。详情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等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使用轻油、生物质油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在用燃煤锅炉执行表1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用燃气锅炉执行表3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锅炉执行表4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5的规定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监管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执行。

烟囱高度的规定:

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同时,燃油燃气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8m,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